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认定。第三条 大连市科委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是具体办理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执行部门。第四条 根据“八五”计划以及十年规划对科技发展的重点要求,划定大连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各项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大连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修订,并适时发布。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七)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相关贸易收入组成的企业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之和,从企业认定之日起,头两年、第三年、第五年后应分别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0%、40%和 50%以上;其中生产性企业可分别放宽到 20%、30和 40%。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厂)认定程序如下:
(一)常规性审查。根据开发、研制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项目表或产品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以及企业简要说明,由园管办按高新技术项目及其产品规定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接到申请七日内,进行常规性审查。没有通过的,即通知申请单位;通过的,提交专业性审查。
(二)专业性审查。由园管办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专业性审查:
1、技术性审查: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其产品的技术水平、试验状况、成熟程度、研制装备以及职工素质等进行审查;
2、生产性审查: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工艺流程、批量生产、组织管理等进行审查;
3、经济性审查:对高新技术项目及其产品企业化经营的综合成本、资金来源、市场预测、财务核算、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
上述专业性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定、批准并发给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发给通知书说明。
外商在园区合资、合作、独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园管办会同市外经贸委承办,市科委批准和发证。
企业申请认定的同时应缴纳认定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登记,按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2021年大连高企名单在哪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查询,在导航的公示文件里,历年各地的高新企业名单都可查询。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支持,允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在原有25%所得税基础上,享受3年内减按15%税率收取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
1、在我国国内注册的品牌,近3年内,经过自主研发、赠予、并购等方式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对主要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产品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标准;
3、研发人员占本品牌本年整个职工的10%。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四条 园区内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五)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七)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八)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报由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第七条 园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园区管委会核定,报市科委批准,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 园区内原有老企业经改造,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年度考核,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审查表,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企业年终结算财务报表;
(三)新批准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内已办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数量和总金额表,同时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金额占总额70%的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园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发文公布,发给年度考核合格证书,并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持园区管委会发给的年度考核合格证书,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有权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到园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五条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终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须退还按规定已减免的税款。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园区管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工商、财政、税收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